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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14章【方鸿的顶层设计】 (第1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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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相较于《公司法》而言,《合伙企业法》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,无论是对公司的利益分配还是权力分配,可以做到钱权分离、分股而不分权。

    通过合伙协议的自由约定,创始人可以成为gp,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,并以此享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表决权,也就是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。

    不过gp不分配收益,即只要“权”而不要“钱”。

    高管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享有表决权,但可以享受合伙企业的收益,即只要“钱”而不要“权”。

    这是gp与lp两者的区别。

    同时,在“钱权分离”的过程中也是gp控制权扩大的过程,这是因为lp出资所拥有的份额,其表决权也是被gp所控制着的,该份额被视为控制权放大的部分,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担任gp能够以极少的资金投入控制极大的份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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